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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酒泉恒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酒泉恒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玉门裕盛源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423号申请执行人酒泉恒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71024760-6。法定代表人石生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玉门裕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620981200002679(1-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恒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玉门裕盛源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玉镇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玉门裕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酒泉恒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案件款66054元,并承担诉讼费1442元,执行费912元,总计68408元。现查明被执行玉门裕盛源餐饮有限公司已停止运营多年,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5)玉镇民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林春审 判 员  梁 鸿代理审判员  魏万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