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宏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宏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279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宏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冯小虎,该××董事长。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法定代表人:斯友锋,该××董事长。马鞍山市宏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当民二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鞍山市宏志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万元、逾期付款损失12683.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20元、执行费1621元。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并发出执行通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同海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