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财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赵金镇、张兴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金镇,张兴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102号申请人:赵金镇,男,白族,1978年4月11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申请人:张兴柱,男,汉族,1938年2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申请人赵金镇诉被申请人张兴柱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兴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6587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兴柱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06587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