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5民初字1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郭高龙与陈志杰、资溪汽车销售公司、长安保险莆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高龙,陈志杰,江西省资溪汽车销售实业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05民初字1541号原告郭高龙,男,197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德市霞浦县。委托代理人郭高陈,男,1965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德市霞浦县。被告陈志杰,男,198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江西省资溪汽车销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溪汽车销售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917142-2,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建设路33号。法定代表人徐卫娇,经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保险莆田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309438-3,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龙办龙桥居委会荔城北路三信城市家园和轩02号一层。代表人胡文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荣,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郭高龙与被告陈志杰、资溪汽车销售公司、长安保险莆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高龙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高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高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原告郭高龙负担。审判员 林瑞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陆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