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1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陈桂秀与被告李振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81民初1155号原告陈某某,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北票市某某小区。被告李某某,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北票市某某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前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