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恢字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任留定与灵宝市故县镇故县村四组债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留定,灵宝市故县镇故县村四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恢字89号申请执行人任留定,男,汉族,住河南省栾川县。被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故县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冯风良,男,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灵宝市故县镇故县村四组已经全部履行了本院(2001)灵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给付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的所有款项48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1)灵民初字第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发雄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宏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