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是炎与毛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是炎,毛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555号原告是炎。被告毛明敏,现下落不明。原告是炎与被告毛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是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是炎诉称,毛明敏向其借款19万元,至今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要求毛明敏归还借款19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毛明敏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毛明敏多次向是炎借款。2013年5月22日,是炎与毛明敏签订还款协议,确认毛明敏结欠是炎借款本息35万元,其中本金32万元,借期内利息3万元。毛明敏在还款协议中确认自2013年起五年内每年度还款分别为:5万元、7万元、7万元、8万元、8万元,如毛明敏未按约还款,则是炎有权要求就剩余未履行部分一次性清偿。上述款项中16万元经法院调解,已出具调解书确认分期还款期限。后毛明敏分文未还,是炎遂诉至法院要求毛明敏归还19万元。以上事实由还款协议、银行往来明细、存款证明、调解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毛明敏通过还款协议确认结欠是炎借款本息35万元,有相关证据佐证,毛明敏应归还上述借款本息,其中16万元已经法院处理,本案不再理涉。毛明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抗辩、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毛明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立即归还是炎19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700元,由毛明敏承担。该款已由是炎预交,本院不再退回,毛明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是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张 玮人民陪审员  黄洪宣人民陪审员  张丽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