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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36号原告杨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