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4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刘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4民初836号原告杨某甲,男,住河南省柘城县。被告刘某甲,女,住河南省柘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时清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振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