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马会计与贺元杰、何江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会计,贺元杰,何江玲,刘中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323号原告马会计。委托代理人王少先,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贺元杰。被告何江玲。被告刘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会计与被告贺元杰、何江玲、刘中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会计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会计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会计负担。代理审判员 关舒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兼书 记员 崔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