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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刑初99号梁汝均,陈湛佳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7刑初9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甲,男,身份证号码:×××1539,汉族,初中文化,佛山市××区××街道××街××村庄大××档老板,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男,身份证号码:×××6954,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公安局××派出所南××警务室辅警,住佛山市高明区。因本案于2015年5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6)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荣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甲与罗某甲(另案处理)均为佛山市公安局××派出所南××警务室辅警,被告人梁某甲为佛山市××区××街道××街××村庄大××档老板。2015年2月底至5月31日期间,被告人梁某甲伙同被告人陈某甲与罗某甲在该大排档以扑克牌打“三公大吃小”的方式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梁某甲提供场地、赌具并负责派牌抽水,每盘抽取人民币10元至50元不等的水钱;被告人陈某甲经常参赌,在被告人梁某甲有事时帮忙派牌抽水,并从赌场谋取好处费;罗某甲在上述赌场参赌,从事打扫卫生、上菜等服务工作,并从赌场谋取好处费。截止2015年5月31日案发,上述赌场共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的供述,证人罗某甲、谭某、李某乙、翁某、韦某、甘某甲、蒋某、梁某乙、程某、甘某乙、罗某乙、邹某、莫某、陈某乙、古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收缴物品清单,户籍资料、前科查询表、工作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治(保)安员录用审批表、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陈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院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在犯罪中的情节相对较轻,且在法庭上自愿认罪,本院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戴 天人民陪审员  何丽云人民陪审员  钟学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