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117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田晨与申斌、申雅周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晨,申斌,申雅周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特7号申请人田晨,学生。法定代理人田乐,村民。被申请人申斌,村民。被申请人申雅周,、职业同上。申请人田晨因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要求对被申请人申斌驾驶的申雅周所有的陕A×××××小型普通客车实施财产保全,予以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田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申斌驾驶的申雅周所有的陕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树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平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扣押命令(2016)陕0117民特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特派本院干警王树勋、逄振亮等人对被申请人申斌驾驶的申雅周所有的陕A×××××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