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杨某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甲,杨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2820号原告杜某甲。法定代理人杜某乙,居民。被告杨某,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东路中国矿业大学科技园大厦一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甲诉被告杨某、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杜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海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庄海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