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宋玉红与被执行人刘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玉红,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宋玉红,女,汉族,1970年1月27日生,延吉市太阳小学教师,现住延吉市建工街。被执行人刘玲,女,汉族,1969年9月10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玉红与被执行人刘玲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2014)延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宋玉红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公告向被执行人刘玲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借款本金25万元、诉讼费6290元、执行费3735元),责令被执行人刘玲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委托延边天元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刘玲与其前夫姜延龙共有的房屋进行评估,评估的价格为20万元(面积为93.45平方米,单价为2140元/每平方米)。2015年12月13日,本院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网络拍卖,拍卖价格为20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1月10日,本院在淘宝网进行第二次网络拍卖,拍卖价格在第一次拍卖价格的基础上下调15%,即17万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16年3月7日,本院在淘宝网进行第三次网络拍卖,拍卖价格在第二次拍卖价格的基础上下调15%,即144,500.00元,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三次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宋玉红申请以第三次流拍的价格144,500.00元进行抵债(其中属于姜延龙共有的份额72,250.00元,由申请执行人宋玉红支付给姜延龙)。剩余债务继续执行,本案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刘玲名下的银行存款(扣划银行存款6000元并以支付给宋玉红)、房屋、车辆等信息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刘玲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刘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宋玉红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刘玲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延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署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