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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1455号原告吴某,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被告张某,男,汉族,1967年10月9日出生。(原告未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双方协商和好不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吴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进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