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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杜永再与鄂尔多斯市亿洲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永再,鄂尔多斯市亿洲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民申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永再,男,1969年出生,蒙古族,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亿洲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春,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杜永再因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亿洲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洲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民终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永再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对亿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认定错误。2014年4月16日前后时间段,杜永再在亿洲公司工作,其于2014年5月3日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且在签收时已被告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故不存在其擅自离岗的行为。亿洲公司未举证证明杜永再“不能胜任工作”的事实。一、二审判决均未对亿洲公司拖欠工资及加班费用的相关事实进行审理,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亿洲公司在未有任何证据证明杜永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这一事实的情形下,一、二审判决驳回杜永再合理请求,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亿洲公司答辩称,杜永再所称亿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杜永再违反劳动纪律,在工作期间玩手机、抽烟、迟到、早退、工作不负责任、擅离岗位等。亿洲公司依法让其待岗培训符合法律规定。杜永再所称应补发未足额工作、节假日加班工资等主张无事实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杜永再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杜永再收到亿洲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于2014年5月4日自动离职的事实存在。该通知载明杜永再的“待岗培训期为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5月15日”,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不属于亿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入职申请表”上明确载明“3月底转正,看情况待定”,故杜永再的试用期限应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准。另外,杜永再提交的节假日加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加班费的主张,故一、二审判决不予支持加班费用并无不当。综上,杜永再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永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关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海荣代理审判员  徐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孔耀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