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徐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1491号原告:徐某,农民。被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明福,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