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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刑更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陈浩彬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刑更650号罪犯陈浩彬,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惠州监狱服刑。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4日作出(2012)揭榕法刑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浩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浩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2月1日。执行机关因罪犯陈浩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浩彬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5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生产记功,另获得2次嘉奖。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浩彬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浩彬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5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丹审 判 员  何伟国代理审判员  胡毅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东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