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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苏万亮与薛小平合同诈骗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万亮,薛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苏万亮,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薛小平,曾用名薛小萌,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63号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万亮与被执行人薛小平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小平的在高店乡财政所的押金予以提取(扣划)(详见协助提取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