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6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苏万亮与薛小平合同诈骗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万亮,薛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苏万亮,男,1986年8月18日生,汉族,住泌阳县。被执行人薛小平,曾用名薛小萌,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泌刑初字第00287号刑事判决书和(2015)驻刑二终字第00163号刑事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万亮与被执行人薛小平合同诈骗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小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薛小平的在高店乡财政所的押金予以提取(扣划)(详见协助提取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邱永建审判员 姜丽君审判员 史春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