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1月17日到颍上县公安局江店孜派出所投案,同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4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日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7日6时9分许,被告人左某驾驶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102线66KM+70M路段时,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胡某乙,致胡某乙受伤,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驾车逃离现场,胡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左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8时许,被告人左某到颍上县公安局江店孜派出所投案。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举出的证据有:1、证人甄某、胡某甲、高某的证言;2、被告人左某的���述与辩解;3、淮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毛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毛集交警大队人民调解赔偿凭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颍上县公安局江店孜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归案经过等书证;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刑侦技术图片;6、视听资料。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左某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亲属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左某依法判处。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7日6时9分许,被告人左某驾驶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S102线66KM+70M路段时,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胡某乙,致胡某乙受伤,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左某驾车逃离现场,胡某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认定,左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日8时许,被告人左某到颍上县公安局江店孜派出所投案。另查明:被告人左某赔偿被害人胡某乙亲属经济损失39万元,被害人胡某乙亲属对被告人左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左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甄某、胡某甲、高某的证言,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关于皖K×××××号轻型普通货车与行人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颍上县公安局江店孜派出所和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被告人左某的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左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左某案发后能够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左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左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2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方 兰审 判 员 李晓敏人民陪审员 郑兆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