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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李学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李学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612号原告:敦化市雁鸣湖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秋菊。被告:李学清,公务员,现住敦化市。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学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敦化市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敦化市兴诚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春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春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