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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6民初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民委员会与单兵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民委员会,单某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610号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法定代表人田庆峰,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祖军,山东年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单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单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单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单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保全费1170元,共计2580元,由原告邹平县黛溪街道办事处韦家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贾永明人民陪审员  张 卓人民陪审员  李凤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红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