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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8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孙军与吴红剑、孙军等股权转让纠纷2016民辖终878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孙军,吴红剑,黄奇景,吴超,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8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钧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符海强。委托代理人:吴铁伟、屈楚君,均系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军,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剑,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聂卫国、马丹,均系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奇景,1983年7月21日,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凯里市。原审被告:吴超,1980年3月5日,身份证住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吴铁伟、屈楚君,均系广东易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孙军,男,1973年10月13日,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西湖路**号*栋*单元***号。原审被告:广州优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伍建军。上诉人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被告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有权管辖法院为协议签署地法院,而协议签署地为广州市海珠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股权转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本补充协议约定与《股权转让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第七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中约定“各方因《股权转让协议》及本补充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交本补充协议签署地人民法院处理”;最下方写明“本补充协议于2014年12月31日签署于广州市白云区”,上述约定明确,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协议管辖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向红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肖逸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丽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