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22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张生艮与十堰市品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生艮,十堰市品正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22民初453号原告张生艮,男,生于1967年8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井家喜,郧西县夹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出庭参加诉讼活动,参入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十堰市品正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遂波,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生艮诉被告十堰市品正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生艮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生艮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生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生艮负担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