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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民初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1331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刘修国,山东昌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11日以案情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刘守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