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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2民初字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与沈阳华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沈阳华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字974号原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沙河镇鲍家村。法定代表人刘海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鹏,男,汉族,系沈阳市苏家屯区八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沈阳华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远航中路3-6号902室。法定代表人王致军,系总经理。原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樾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静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兴利德电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8元,减半收取4,0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小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