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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行终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诉王云清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王云清,王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6行终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哈尔滨市松北区世纪大道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为00227670-5。法定代表人宋希斌,市长。委托代理人陈晓棣,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久霖,黑龙江学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云清,女,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瑞霆,黑龙江金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云龙,男,195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因与被上诉人王云清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2015)龙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陈晓棣、李久霖,被上诉人王云清的委托代理人刘瑞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王云龙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上诉称,一、原审违反了行政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应当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本案。原审违反了涉及土地的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复议前置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本案涉事土地使用权争议,应当复议前置而未复议。二、原审判决脱离诉辩双方的诉讼实际,改变诉辩双方的诉争内容,应当二审改判。本案中因公证书存在错误,就应解决公证书错误的问题,以起诉上诉人办理批准王云龙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对该土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行政行为来解决公证书错误毫无道理。三、原审法院撤销哈集用(2007)第883号土地使用证依据不当,应予撤销改判。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王云清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王云清答辩称,原审法院行政判决正确,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云清诉被告哈尔滨人民政府、第三人王云龙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4日对案件进行立案,并于2014年11月23日作出(2014)庆行辖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将案件移交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在接到(2014)庆行辖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后于2015年3月17日对案件进行立案,并于2015年7月6日作出(2015)龙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其理由之一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庆行辖字第90号行政裁定书未向其送达,一审程序违反案件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本院认为,我院作出(2014)庆行辖字第90号行政裁定后仅向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移交案件卷宗,但未向案件当事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王云龙送达行政裁定书,故该案件仍应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并审理。上诉人哈尔滨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原审法院对案件管辖程序违法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1、撤销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行初字第20号行政判决;2、本案由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判长  程雪飞审判员  袁力民审判员  刘宏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刚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二)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