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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郭晓刚与徐志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晓刚,徐志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2079号原告:郭晓刚,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陈琳琳,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贤,系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志韦,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担保人:腾静波,女,197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受理原告郭晓刚诉被告徐志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银行存款291,559.79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担保人腾静波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5号2-18-4建筑面积106.85平方米的房产为本案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腾静波名下位于沈阳市和平区长白东路25号2-18-4建筑面积106.85平方米的房产;二、冻结被告徐志韦银行存款291,559.7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杨凯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