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02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与秦甜、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秦甜,秦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02民初8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河堤北路与康园路西北角中国联通有限公司三门峡分公司综合楼。负责人宋卫国,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爱华,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盼,该行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甜,女。被告秦峰,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与被告秦甜、秦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王爱华、赵盼,被告秦甜、秦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秦甜于2013年8月27日向我行申请办理品种为“自信一贷”的个人信用贷款。贷款额度为25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2013年9月2日,秦甜贷款250000元,自2015年8月5日以来,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3日,秦甜拖欠借款本金107437.81元,利息256.81元,罚息161.84元,复利5.4元,违约金1074.38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拖欠的本息,拖欠本息的逾期罚息和复利(按贷款月息0.95%的1.3倍即1.235%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至本息全部清偿)。被告秦甜、秦甜共同辩称:认可借款事实,原告所诉截止2015年10月23日尚欠借款本金107437.81元及利息情况属实。2015年10月23日之后,我们向银行还款8440元,故尚欠借款本金应为98997.81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7日,秦甜向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品种为“自信一贷”的个人信用贷款,借款人秦甜及其配偶秦峰在个人贷款申请表上签字。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审核后,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的主要内容为:1、贷款金额为250000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贷款用途为住房装修,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日为每月5日;2、以固定利率方式执行,以月利率0.95%计息。秦甜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加盖了个贷合同专用章。2013年9月2日,秦甜借款250000元。自2015年8月5日起,秦甜未能按照合同条款约定按时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截止2015年10月23日,秦甜拖欠借款本金107437.81元,利息256.81元,罚息161.84元,复利5.4元,违约金1074.38元。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分别于2015年8月6日、2015年9月21日向秦甜发出《逾期贷款催缴函》,秦峰在两份《逾期贷款催缴函》上签名。2015年10月25日,秦甜还款2600元;2015年11月23日,秦甜还款2100元;2015年12月18日,秦甜还款1340元;2015年12月21日,秦甜还款2400元。以上共计8440元。庭审中秦甜主张8440元系偿还借款本金,尚欠借款本金98997.81元。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认可秦甜还款8440元的事实,但主张所还8440元中部分为本金,部分为利息。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向秦甜、秦峰催要贷款未果,于2016年1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秦甜、秦峰偿还借款本金107437.81元,利息256.81元,罚息161.84元,复利5.4元,违约金1074.38元。并支付拖欠本息的逾期罚息和复利(按贷款月息0.95%的1.3倍即1.235%计算,自2015年10月24日至本息全部清偿)。庭审中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秦甜、秦峰偿还截止2016年2月29日拖欠的借款本金99533.55元,利息2827.12元,罚息1610.92元,复利113.4元。自2016年3月1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率上浮30%偿还上述款项。本院认为:被告秦甜向原告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申请办理品种为“自信一贷”的个人信用贷款,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审核通过了该贷款,出具了《个人信用贷款核准通知书(单笔)》,秦甜在该通知书上签字,广发银行三门峡分行加盖了个贷合同专用章。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秦甜发放贷款250000元,被告秦甜未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和利息,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合同约定的贷款利息及罚息、复利未超过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截止2016年2月29日,被告秦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99533.55元,各项利息共计4551.44元(利息2827.12元、罚息1610.92元、复利113.4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贷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月息0.95%的1.3倍即1.235%计算。被告秦峰作为借款人秦甜的配偶,应对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秦甜、秦峰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分行贷款99533.55元及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2月29日,利息为4551.44元;自2016年3月1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月息1.235%计算),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12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