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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民初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常熟市虞山镇潘国强五金商行与李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虞山镇潘国强五金商行,李家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625号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潘国强五金商行,住所地常熟市长江路388号。经营者潘国强。被告李家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潘国强五金商行诉被告李家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书面通知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潘国强五金商行缴纳公告费300元、补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潘国强五金商行既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公告费,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免交、缓交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常熟市虞山镇潘国强五金商行负担。审 判 长  王维清审 判 员  钱美华人民陪审员  徐澍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卢丽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