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786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陆松岭,砀山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关秋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