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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刑更1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陈欣伟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1428号罪犯陈欣伟,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婺刑初字第5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欣伟犯保险诈骗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8年3月7日以(2008)金中刑二终字第1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三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莉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陈晓辉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陈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庭审中,罪犯陈欣伟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陈欣伟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欣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陈欣伟已履行生效判决所判处的罚金人民币17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欣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欣伟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7日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