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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2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辉、陈雪艳、陈捍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辉,陈雪艳,陈捍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2836号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永,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张辉,男,汉族。被告:陈雪艳,女,汉族。被告:陈捍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陈雪艳、陈捍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48元,由原告山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成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倪晓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