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重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李新爱与杨可可、杨家浩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爱,杨可可,杨家浩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驿民重字第39号原告李新爱。委托代理人刘国亮、王莹,驻马店市西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可可。被告杨家浩。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夏顺利,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玉柱。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新爱诉被告杨可可、杨家浩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新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新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新爱承担。审 判 长 胡志华审 判 员 杨珍献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依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