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卢洪庄与接凤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洪庄,接凤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981号原告卢洪庄,男,1955年8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区。被告接凤瑞,男,57岁,汉族,农民,住九台区。原告卢洪庄诉被告接凤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且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其他联系方式,致本案不能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洪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国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玉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