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李亮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200号罪犯李亮,男,1970年11月26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安徽省淮北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1月30日作出(1999)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4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原审以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6日作出(2000)刑复字第170号刑事判决,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皖刑终字第001号刑事判决和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淮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亮的量刑部分;认定被告人李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08月08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5年12月14日裁定,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08年07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04月1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2年03月0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4年01月0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亮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5年12月14日起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葛伶俐审 判 员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