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02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罪犯郑军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赣02刑更164号罪犯郑军平,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饶中刑二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郑军平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军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7次,单项表扬8次。经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郑军平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郑军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军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6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贾 珺代理审判员 占丽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