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2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237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金玉刚,湖北中易律师事务所,一般代理。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减半后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用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已付)。审判员 赵文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淑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