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8日出生,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富顺镇胜利村*组。被执行人崔某某,女,汉族,1983年9月17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兴镇兴南村*组。申请执行人何某某申请执行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05)蒲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为案款3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某某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名下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05)蒲民初字第100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晓刚审 判 员 梁润恒代理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