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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徐训木与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训木,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242号原告:徐训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炉峰路2号1-2层。代表人:冯东苟。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训木诉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淳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训木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训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训木负担。代审判员  洪玉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储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