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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杜×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刑初26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男,32岁(1983年5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010年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23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8日2时许,被告人杜×酒后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北京市东城区马家堡东路陶然亭桥上东南角,与赵×驾驶的机动车相撞,经抽血鉴定,被告人杜×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7mg/100ml。被告人于2016年3月23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杜×在拘役二个月至六个月之间量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杜×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白 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怡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