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素美与宋言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美,宋言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717号原告刘素美,农民。被告宋言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美与被告宋言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美撤回对被告宋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素美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