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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刘素美与宋言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美,宋言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717号原告刘素美,农民。被告宋言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素美与被告宋言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素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美撤回对被告宋言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素美负担。审判员  董贵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云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