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4民终02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白芬娥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白芬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4民终021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滏东北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秀红,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白芬娥,女,汉族,1963年8月28日出生,现住邯郸市。案由: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丛台区人民法院(2015)丛民初字第01829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5)丛民初字第01829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上诉人承担。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海山审 判 员 陈建英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常新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