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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与王永良、兰英、娄道平、曲乃和、兰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王永良,兰英,娄道平,曲乃和,兰晓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83民初646号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05112616—4。法定代表人:曲明义,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闯,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永良,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兰英,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被告:娄道平,男,196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曲乃和,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兰晓辉,男,1972年5月15日出生,满族,住庄河市。本院受理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支行诉被告王永良、兰英、娄道平、曲乃和、兰晓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案情复杂,故应将此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283民初646号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葛 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