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5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李玉秀诉王翠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秀,王翠菊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5324号原告李玉秀,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被告王翠菊,女,1973年5月11日出生。原告李玉秀与被告王翠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玉秀、被告王翠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玉秀诉称:2015年10月3日上午,因邻里纠纷原告李玉秀被被告王翠菊打伤,眼镜打碎,后原告被北京9**抢救中心抢救治疗,经医院治疗花费医药费7213.6元,眼镜费1000元,误工费1650元,交通费394元,护工费400元,营养费400元,合计11060.6元。后经阳坊镇派出所调解无效,原告向被告追索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213.6元,误工费11天×150元=1650元(4天住院、7天院后休息),眼镜费1000元,交通费394元,护工费100元×4天=400元,营养费100元×4天=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翠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没有住4天院,原告一直在家待着。我不知道原告住院了,后来派出所来找我,我才知道原告住院,我没有打人,我不会赔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上午,在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祥和街43号,原告李玉秀、被告王翠菊因争晾衣服发生纠纷,继而相互撕扯。原告李玉秀所戴眼镜在撕扯中损坏。后原告李玉秀被送至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进行治疗,共住院3天,于2015年10月6日出院。出院诊断证明载明内容为:1.脑外伤后神经反应,2.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3.前胸部皮擦伤,4.口唇内侧粘膜损伤;建议全休一周定期门诊复查,不适随诊,住院期间陪护一人。住院期间,李玉秀支付治疗费6963.61元。2015年10月17日,李玉秀购买眼镜花费1000元。2015年10月28日,经阳坊派出所调解,但双方未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上述事实,有北京市公安局接受案件回执单、北京市红十字会急诊抢救中心诊断证明书、医疗收据、医疗费用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李玉秀与王翠菊本系邻居,应当和睦相处,遇到纠纷时应冷静处理,但双方却先发生口角,进而相互撕扯,导致李玉秀损伤。关于原、被告之间的责任分担比例,本院考虑事情的起因及双方的过错情况,确定原告李玉秀承担40%的责任,被告王翠菊承担60%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有实际发生的医疗票据为依据,故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关于误工期限,李玉秀提供的单号为NO.0005430041的北京市医疗住院收费票据载明住院天数为3天,诊断证明医嘱全休一周,故本院认定误工期为10天;关于误工费,李玉秀既未提交纳税证明亦未提交工资发放明细,本院根据一般情况予以酌定,其主张过高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本院依据其就医的路程、次数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其主张过高的部分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原告未提交票据,称由家属护理,对此本院予以酌定;关于营养费,原告未提交证据,亦无医嘱,但根据原告伤情,其在住院治疗过程中有必要适当增加营养,对此本院予以酌定;关于原告主张的购买眼镜的费用,本院对此予以支持;王翠菊辩称观点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信,不合理部分,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翠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玉秀医疗费四千一百七十八元、误工费四百八十元、交通费一百二十元、护理费一百四十四元、营养费五十四元,眼镜损失赔偿六百元,共计五千五百七十六元。二、驳回原告李玉秀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由原告李玉秀负担十三元(已交纳),由被告王翠菊负担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国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翟金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