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91执1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张红宝与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红宝,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91执1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红宝。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法定代表人赵红亮,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廊开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及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民终26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向申请执行人张红宝支付借赔偿金2044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执行费207元,但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廊坊开发区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阿尔卡迪亚国际酒店银行存款共计20647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文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顺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