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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密然与李占强、唐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密然,李占强,唐桂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张密然,农民。被告:李占强,农民。被告:唐桂连,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东兴、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密然与被告李占强、唐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密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富军人民陪审员  吴金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才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