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张密然与李占强、唐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密然,李占强,唐桂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赵民一初字第180号原告:张密然,农民。被告:李占强,农民。被告:唐桂连,农民。委托代理人:沈东兴、张晓健,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密然与被告李占强、唐桂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密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苏富军人民陪审员 吴金香人民陪审员 颉海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才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