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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02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302刑初84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住云浮市云城区。因涉嫌赌博于2015年9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6)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一案,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黎巧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利益,从2012年开始,在其经营和居住的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横岗村委横岗新圩“标记饭店”处,非法收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再以转投方式获得3%至10%提成,至2015年9月17日被查获,共收受他人投注约400期,投注金额约40万元,获利约7811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均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叶某某为牟取利益,从2012年开始,在其经营和居住的云浮市云城区南盛镇横岗村委横岗新圩“标记饭店”处,非法收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再以转投方式获得3%至10%提成,至2015年9月17日被查获,共收受他人投注约400期,投注金额约40万元,获利约78110元。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叶某某手机1台、几何薄1本、客人点菜单1本、单行本1本、笔记本1本、日历牌2本、书1本、生肖合码表2张。上述事实,经庭审质证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移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户籍资料。2、证人莫某某、陈某某、曾某某、伦某某、彭某某、伦某甲、李某某、林某某、梁某某、伍某某、叶某甲、朱某某、林某甲、曾某某、叶某乙、谭某某、叶某丙、黄某某、伦某乙、曾某甲、叶某丁、吴某某、莫某甲、赵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图照,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4、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叶某某赌博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叶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扣押了被告人叶某某手机1台、几何簿1本、客人点菜单1本、单行本1本、笔记本1本、日历牌2本、书1本、生肖合码表2张,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3月16日止)。二、扣押的被告人叶某某手机1台、几何簿1本、客人点菜单1本、单行本1本、笔记本1本、日历牌2本、书1本、生肖合码表2张,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被告人叶某某的违法所得781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广荣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人民陪审员  严水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伍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