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11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贺晓、张嘉玮与廖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晓,张嘉玮,廖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6)湘0611执77号申请执行人贺晓。申请执行人张嘉玮。被执行人廖轩。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君民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廖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廖轩3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贺晓、张嘉玮退还房屋租赁押金7081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185元及案件受理费4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廖轩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廖轩或其妻姚贝(身份证号××)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356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新云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许奇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