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8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玉柱、李桂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玉柱,李桂菊,张玉生,张明强,张明新,张连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C}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3民初842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联社理事长。被告张玉柱,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李桂菊,女,1970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玉柱之妻。。被告张玉生,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明强,男,1969年7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明新,男,196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连会,男,1957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玉柱、李桂菊、张玉生、张明强、张明新、张连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其单位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玉柱、李桂菊、张玉生、张明强、张明新、张连会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正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