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晓泉诉邹军军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泉,邹军军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39号原告张晓泉,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护士,住蒙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军军,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张晓泉诉被告邹军军为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