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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张晓泉诉邹军军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泉,邹军军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1539号原告张晓泉,女,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护士,住蒙城县城关镇。委托代理人何燕铭、张婉君,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军军,男,199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原告张晓泉诉被告邹军军为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晓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耀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慧慧 关注公众号“”